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益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6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益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益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收到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后未予履行。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发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