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恢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1.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0月18日前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144087万元。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上述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内对***提供抵押的并办理了相应他项权证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武房他证硚字第××号及硚他项2012第XX3-XX5号】。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上述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内对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之内因工程施工发生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对上述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因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7)鄂01执恢138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报告除抵押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和2019年10月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司法惩戒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
(四)传统查控
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查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除抵押财产外,被执行人在武汉市均无其他房产。
(五)财产处置
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本市××大道××套不动产。经向首轮查封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17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7)鄂01执恢138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13套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上述流拍房产进行以物抵债处置。本院将处置权退回首轮查封法院。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封的财产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