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鑫宇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亿鑫宇建设有限公司、***殡葬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26民初571号 原告:福建亿鑫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中仙镇中仙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2XPEWW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殡葬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城关镇环城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26489034678P。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福建亿鑫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宇公司”)与被告***殡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殡葬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鑫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殡葬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鑫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殡葬服务中心支付亿鑫宇公司工程款共计287,940元,并支付以欠款额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2.由殡葬服务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亿鑫宇公司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殡葬服务中心支付工程款共计287,94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日,亿鑫宇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取得殡葬服务中心发包的“***文笔山陵园第三期公墓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双方并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亿鑫宇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于2019年7月4日竣工,2019年7月11日经验收合格后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事后,亿鑫宇公司编制了本工程结算书给殡葬服务中心,殡葬服务中心就上述工程造价委托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2021年10月11日,经审核确认工程总价为1,467,947元。期间,殡葬服务中心仅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180,007元,目前仍尚差工程款287,940元未付,双方就剩余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诉至本院。 殡葬服务中心辩称,1.关于工程价款的审核问题,殡葬服务中心《在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的时间是2021年11月3日,而非2021年10月11日;2.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对亿鑫宇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87,940元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0日,亿鑫宇公司中标殡葬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的***文笔山陵园第三期公墓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工期为90个日历天。2018年12月26日,亿鑫宇公司、殡葬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文笔山陵园第三期公墓建设。工程地点为三明市***。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工程内容为***文笔山陵园第三期公墓建设。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465,859元。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包括: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十、补充协议。十一、合同生效。十二、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一、一般约定。二、发包人。三、承包人。四、监理人。五、工程质量。六、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七、工期和进度。八、材料与设备。九、试验与检验。十、变更。十一、价格调整。十二、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12.4.1款: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全程垫资,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量的70%进度款,待办妥结算及工程保修手续后一次性付至工程进度款的85%,竣工结算报告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审核确定后,支付至工程的97%,剩余工程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十三、验收和工程试车。十四、竣工结算。第14.1款: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第14.2款: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十五、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12个月。第15.3款: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30天内结清,保修金不计利息。十六、违约。十七、不可抗力。十八、保险。二十、争议解决。(以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节选)。合同签订后,亿鑫宇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按约进场施工,2019年7月4日实际竣工。2019年7月14日,案涉工程经过各方验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在验收报告中签字、**确认。此后,案涉工程投入使用至今。2021年10月11日,殡葬服务中心委托的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文笔山陵园第三期公墓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为:本工程项目送审金额为1,655,234元,核减187,287元,审定金额为1,467,947元。亿鑫宇公司、殡葬服务中心于2021年11月3日在《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上**并签字确认,即案涉工程最终核定造价为1,467,947元。案涉工程至法庭辩论终结止,殡葬服务中心共计支付给亿鑫宇公司工程款1,180,007元。 本院认为,亿鑫宇公司与殡葬服务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在亿鑫宇公司完成案涉合同的工程建设后,经各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案涉工程送审结算后,亿鑫宇公司与殡葬服务中心确认工程造价为1,467,947元,但殡葬服务中心至今仅支付工程款1,180,007元,尚欠工程款287,940元,亿鑫宇公司有权要求殡葬服务中心支付该笔工程款,故亿鑫宇公司主张要求殡葬服务中心支付工程款共计287,9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殡葬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亿鑫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7,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9元,减半收取2,809.5元,由***殡葬服务中心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