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苏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旭宣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379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史集全民创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胡学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峰,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金康华府B21幢117362号。
法定代表人:尹永。
被告: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太湖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汤普平。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1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