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073号
原告:无锡市光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L2UG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麒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180号C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03Q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光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麒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光芮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光芮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光芮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无锡市光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