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246号
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处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时期,疫情结束时间尚不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