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2999号
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73031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643043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庞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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