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245号
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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