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1357号
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0730314R。
法定代表人:张密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洪伟,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娇,女,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立案后,现因原告诉请的部分货物未交付完成,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大港长江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瑞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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