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3493号
原告:渭南开元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荣,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县汇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开元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县汇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渭南开元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09000元及违约金6911元(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自2017年1月4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月20日止)两项合计1159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华县汽车客运站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1、工程内容为原告方以承包人工费、机械费、主辅材料费的形式为被告的华县汽车客运站安装中央空调室内末端系统;2、合同工程造价为209000元……”后该工程已于2016年12月4日完工交验,2017年1月25日华州区汽车客运站已经正式运营。但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1090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原告诉求来看,本案所涉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权利义务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渭南市华州区,故本案应由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2618元,予以退还原告渭南开元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武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