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渭南开元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秦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渭南开元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开元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案款73231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998元交纳至本院,本院已将前述案款73231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渭南开元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