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2815号
原告:东营开发区**兄弟建材销售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西大渡河路南红星美凯龙二楼C8061、C8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0MA3N32JX66。
经营者:***,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山东双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双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781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营开发区**兄弟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山东双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东营开发区**兄弟建材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开发区**兄弟建材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