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248号
原告:山东双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北一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78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朐县赢帅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江北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QCUG992。
代表人:***,厂长。
原告山东双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赢帅金属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双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山东双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