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山东双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781K。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双宇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