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耕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耕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耕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聪,系该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青峥,系该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耕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12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4330.5元及利息,执行费12843.3元。因被执行人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对被执行人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资金2968960.50元进行了冻结,但因该账户系信贷业务保证金账户,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特定用途资金在其保证金性质解除前不得对其进行扣划。被执行人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未售商品房70套(仅办理备案登记,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现无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有登记于案外人何汲智名下的坐落于房屋,本院依申请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但因该房屋权属等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0)云0122执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陈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