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6民初7081号 原告: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娄门路290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港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新和,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华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新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余款人民币558664.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监理补充合同,约定其为被告开发的佳兆业国越府项目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用970644.47元,支付方式为项目全部完工后,原告上报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监理费结算总价的95%,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该项目已于2021年9月26日完成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监理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佳源公司承认原告建华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人民币558664.6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如下账户:户名为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道前支行,账号为11×××4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93元,由被告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 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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