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娄门路29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悦峰大厦1幢101室-19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3314.8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50元,合计64164.8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164.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