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2159号
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东三道巷1号。
负责人:李新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基建办主任,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7号迎***A座7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工,住太原市晋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第三人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第三人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第三人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第三人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00元,减半收取22150元,由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