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第九人民医院、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1151号

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7号迎泽家园A座7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太原市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号。

法定代表人:要**,院长。

被告: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太原市卫生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宫殿元,主任。

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九人民医院、被告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原鹏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