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7民初2067号
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7号迎泽家园A座7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三晋(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忠,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三道巷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宫殿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