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2176号
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7号迎泽家园A座7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忠,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宫殿元,主任。
被告: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凝毅,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