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6219号
原告:***盛天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名士1号第3号,4号公寓式办公楼3号楼7层20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千家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天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