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盛天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6219号 原告:***盛天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名士1号第3号,4号公寓式办公楼3号楼7层20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千家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天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