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初192号
原告: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梅燿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沙市洪垸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洪垸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沙市洪垸实业发展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50元,减半收取108225元,由原告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时中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辰 宇
书 记 员 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