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执异36号
案外人:**,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执行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梅燿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110号亚太商务大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认为本院对相关房产查封行为不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9年12月1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位于沙市区××路××栋××号商品房。房屋总价款65万元,买受人一次性付款。2019年12月16日、12月18日,**向合同指定的**账户转账40万元、25万元。2020年8月25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须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网签并将该房交付**。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021年12月10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21)鄂100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进行确认。因此异议人请求对沙市区××路××栋××号商品房予以解封。
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29日,依据(2019)鄂10执336号执行裁定书、(2019)鄂10执336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预查封了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沙市区××路××栋××号××商品房。
同时查明,**与***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16日,***与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位于沙市区××路××栋××号商品房。房屋总价款65万元,买受人一次性付款。2019年12月16日、12月18日,**向合同指定的**账户转账40万元、25万元。2020年8月25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网签并将该房交付**。后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目前,未发现**、***二人名下在荆州市××住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属于金钱债权执行。涉案房屋在本院预查封前,已由**之夫***作为买受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且**、***二人名下在荆州市××住房,**提出对荆州市沙市区××路××栋××号商品房排除执行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荆州市藻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荆州市沙市区××路××栋××号商品房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