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塔桥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梅耀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波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御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8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21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21)鄂10执741号执行通知书及(2021)鄂10执741号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9月18日,本院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房屋,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
3、2021年10月11日,本院分别到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新桥支行扣划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6300元、16800元共计873100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10月1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21年11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查封的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房屋也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35339341.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齐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宗 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