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393号之一
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QFJ3X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五排1号。
法定代表人:林美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绍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FK2TXXG),住所地**市丰南区胥各庄镇东板桥村2排。
负责人:高均孝,经理。
被告: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44619252Q),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开仁,经理。
被告:陈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占乐,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占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