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应执行金额10485111.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745元,申请执行费77885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8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