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8037无锡隆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无锡法瑞雅生物细胞科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8037号
原告:无锡隆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901-1-408。
法定代表人:马茂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芩,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法瑞雅生物细胞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
法定代表人:刘桂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曦,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隆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法瑞雅生物细胞科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无锡隆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诉讼、执行案件事项告知书》中所确认的1866103****电话号码向无锡隆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送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通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4日15时在第十六法庭开庭质证,必须准时出庭,送达结果显示为成功。但无锡隆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并未于2019年3月14日准时出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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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贾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远园
书 记 员  冯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