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民终1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南珠大道与西南大道交叉处以北北海金岸国际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87768904N。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盛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87794838T。
法定代表人:邓安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代码:91450100768926011U。
法定代表人:潘定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茂泉,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忱芳,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海盛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因出现新的证据、新的事由,为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邦和
审 判 员 赵海洲
审 判 员 侯远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 蓉
书 记 员 庞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