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3民初732号
原告:***,男,壮族,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
被告: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
被告:曾祥康,男,瑶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康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广西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祥康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梅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薇薇
书 记 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