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5民初1779号
申请人:潍坊誉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孤山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26215422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道宝通街与东村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96116334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誉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