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1475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中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10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