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147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中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10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