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辖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邢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海河中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10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31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