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豪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2682号
原告:重庆市**豪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关口村四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96714556A。
法定代表人:齐业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卧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2564642D。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原告重庆市**豪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豪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豪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豪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豪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豪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邓 鸿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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