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7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2564642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卧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关于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5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3执474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