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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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12246号
原告:浙江翰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号2幢4层403-420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益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玉泉东路669号310A室。
法定代表人:郑潞潞。
原告浙江翰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益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承揽费3049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翰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益捷科技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WGGD20200623),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接LED显示屏工程事宜,LED显示系统总价款为30491.1元,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被告收到原告全额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全款,计30491.1元支付给原告。
2020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0491.1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同书》、照片、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庭审**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被告未按约支付承揽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费30491.1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益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翰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30491.1元。
如被告浙江益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40.5元,由被告浙江益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翰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益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