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4695号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胡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华,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娜,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招商开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丰泰城****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530897。
法定代表人:杨冰。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14267.39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编号为2020-295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267.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