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院派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064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院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ד龟岗地”(土名)之三(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佛山市院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院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院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86.94元,保全费为4606.9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院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熊清
书记员  卢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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