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072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宝月勒㘵村口北面(办公楼)F1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7HB79A。
法定代表人:何达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奋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7。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东莞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支付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5元(原告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卢晓婷
书 记 员 杨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