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2502号
原告(反诉被告):灌南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五队乡二队。
法定代表人:孙竹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二运,**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璟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钱诗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楠,**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灌南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璟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灌南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璟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灌南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璟荣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灌南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璟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灌南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璟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韦奇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鹏
书 记 员 张恒锐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