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883号
原告:广东南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30号101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安中路1号11栋613房(空港花都)。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南缆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拖欠的货款18472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南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7日收到(2023)粤0111民初883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南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