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7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20号C栋2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4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99882.18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7318.53元,其中115658.5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166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4月2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书电子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7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维
审判员 赵 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