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467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安中路1号11栋613房(空港花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委)(2021)穗仲案字第42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登平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一、**庭故意以“承揽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推导认定登平公司应承担支付义务,明显是枉法裁判;二、登平公司并无支付义务,建设方或承包方才是支付义务人,**庭认定登平公司应付支付义务属于枉法裁判;三、**裁决要求登平公司支付工程款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失衡;四、登平公司向***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五、登平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支付2956966.09元,**庭无任何理由和说明即对大部分已支付的款项不予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裁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真实有效,裁决准确无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应驳回登平公司的申请;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行为,是指已经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登平公司所提及的枉法裁判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其所举出的证据和理由在**程序中已举证和查明;三、登平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各项理由均是针对涉案**裁决实体问题认定内容提出的异议,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 经审理查明,广州**委依据登平公司与***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了***与登平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申请。广州**委组成**庭于2021年3月24日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429号**裁决。登平公司对该裁决不服,现以**员枉法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登平公司主张的**裁决认定登平公司负有支付义务不当,属对**裁决认定事实的异议,不是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不作审查和认定。 关于**员是否枉法裁决问题。登平公司既无任何证据证明裁决本案的**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而枉法裁决,也无证据显示**员因存在枉法裁决行为而被有权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登平公司对**庭认定事实和裁决结果不服,不构成**员枉法裁决的理由。 综上所述,登平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