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429号】,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提请函。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41627.7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登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41627.76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