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1江苏金烨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151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昆仑一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金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烨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85元,减半收取计97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3元,由原告江苏金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吴菊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