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鸿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2185号
原告:四川中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久南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清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四川中鸿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鸿达商贸有限公司称以与被告四川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中鸿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鸿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