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1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生,户籍行唐县,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县城内振堂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107564025F。
法定代表人:张存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谷庆辉,男,汉族,1970年8月4日生,住新河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生,住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谷庆辉、**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6日立案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哲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