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289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望都县北王疃村北。
法定代表人:薛克勤,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县城内振堂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107564025F。
法定代表人:张存英,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冀1102财保28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名下建行新河支行,账号13×××41及工行宁波东城支行,账号39×××12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瑞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开户行:建行新河支行,账号13×××41;开户行:工行宁波东城支行,账号39×××1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振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赵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