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111号
申请人:***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贾庄镇南寨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7KE7483。
法定代表人:牛占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县城内振堂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107564025F。
法定代表人:张存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田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968XY84。
负责人:刘凯,经理。
申请人***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83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9836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振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赵 荣